硫酸奈替米星注射液
- 英文名稱:
Netilmicin Sulfate Injection
-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20044383
- 產品類別:
化學藥品
- 規格:
2ml:10萬單位(0.1g以奈替米星計)
- 生產地址:
臨潁縣黃龍開發區北段107國道東側
- 批準日期:
2015-08-04
- 藥品本位碼:
86903160000968
Netilmicin Sulfate Injection
國藥準字H20044383
化學藥品
2ml:10萬單位(0.1g以奈替米星計)
臨潁縣黃龍開發區北段107國道東側
2015-08-04
86903160000968
處方藥
醫保乙類
否
國產
本品能透過血-胎盤屏障進入胎兒體內,故孕婦禁用。哺乳期婦女用藥尚不明確,若使用本品宜暫停哺乳。
新生兒應禁用本品。若確有應用指征,給藥方案必須在血藥濃度監測下進行調整。
老年患者宜按輕度腎功能減退者減量用藥。
1.本品避免與其他氨基糖苷類抗生素,萬古霉素,多粘菌素,強利尿藥和神經肌肉阻斷藥等腎毒性和神經毒性藥物合用。2.本品與β內酰胺類(頭孢菌素類或青霉素類)混合可導致相互失活,需聯合應用時必須分瓶滴注;本品亦不宜與其他藥物同瓶滴注。
1.藥理本品為半合成的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對需氧革蘭陰性桿菌有強大抗菌活性,抗菌譜與慶大霉素相似,對大腸埃希菌、銅綠假單胞菌、吲哚陰性和陽性變形桿菌、克雷伯桿菌、不動桿菌、枸櫞酸桿菌,以及沙雷桿菌和腸桿菌的部分菌株有良好的抗菌作用。對于結核桿菌、非典型性分枝桿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產酶和不產酶株)也有良好的抗菌作用。其他革蘭陽性菌(包括糞鏈球菌)、厭氧菌、立克次體、真菌和病毒均對本品不敏感。本品對氨基糖苷乙酰轉移酶AAC(3)穩定,因此能產生該酶而耐卡那霉素、慶大霉素、妥布霉素和西索米星等的菌株對本品敏感。本品與β內酰胺類聯合用藥常可獲得協同作用。本品的作用機制是與細菌核糖體30S亞單位結合,抑制細菌蛋白質的合成。2.毒理動物試驗資料提示,本品的耳毒性較慶大霉素和妥布霉素低,腎毒性比慶大霉素低。
本品肌內注射吸收迅速而完全。一次肌內注射本品2mg/kg,30~60分鐘達血藥峰濃度(Cmax),約為7mg/L,此后緩慢下降,12小時尚可測到。一次靜脈滴注本品2mg/kg,若于60分鐘滴完,則滴完時即達血藥峰濃度(Cmax),與肌內注射相同劑量所達峰濃度相仿;若靜脈滴注時間短于60分鐘,則血藥峰濃度可為肌內注射的2~3倍。本品在體內不代謝,廣泛分布于各主要臟器和體液中,但在膽汁、痰液、前列腺中濃度低。不易透過血-腦脊液屏障,腦膜有炎癥時,使用較大劑量亦僅有微量到達腦脊液中。可有一定量透過血-胎盤屏障進入胎兒體內。由于本品可進入腹水或水腫液中,故此類患者的血藥濃度常低于其他患者。發熱者的血藥濃度亦常低于不發熱者。本品的血清蛋白結合率低,僅為0~30%。血消除半衰期(t1/2β)為2~2.5小時。主要自腎小球濾過排出,給藥后24小時內以藥物原形排出給藥量的約80%,尿藥濃度可達100mg/L以上,自膽汁中排出少。本品用于腎功能減退者時,因腎排出量明顯減少而在體內積聚,t1/2β明顯延長。
本品用于。1.本品適用于治療敏感革蘭陰性桿菌所致嚴重感染。如銅綠假單胞菌﹑變形桿菌屬(吲哚陽性和陰性)﹑大腸埃希菌﹑克雷伯菌屬﹑腸桿菌屬﹑沙雷菌屬及枸櫞酸桿菌屬等所致的新生兒膿毒癥﹑敗血癥﹑中樞神經系統感染(包括腦膜炎)﹑尿路生殖系統感染﹑呼吸道感染﹑胃腸道感染﹑腹膜炎﹑膽道感染﹑皮膚或骨骼感染﹑中耳炎﹑鼻竇炎﹑軟組織感染﹑李斯特菌病等。2.本品亦可與其他抗菌藥物聯合用于治療葡萄球菌感染,但對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感染常無效。
1.本品腎毒性輕微并較少見。常發生于原有腎功能損害者,或應用劑量超過一般常用劑量的感染患者。2.神經系統毒性:可發生第8對腦神經的毒性反應,但與其他常用氨基糖苷類抗生素相比,本品的毒性發生率較低,程度亦較輕,易發生在原有腎功能損害者,或治療劑量過高﹑療程過長的感染患者,表現為前庭及聽力受損的癥狀,如出現頭暈﹑眩暈﹑聽覺異常等。3.其他:偶可出現頭痛﹑全身不適﹑視覺障礙﹑心悸﹑皮疹﹑發熱﹑嘔吐及腹瀉等。4.局部反應一般少見,偶有注射區疼痛。
小兒感染性休克,小兒敗血癥休克,小兒膿毒性休克,革蘭陽性球菌和革蘭陰性桿菌性鞏膜炎,革蘭氏陽性球菌和革蘭氏陰性桿菌性鞏膜炎,小兒變應性亞敗血癥綜合征,小兒Wissler-Fanconi綜合征
對本品或任何一種氨基酸苷類抗生素過敏或有嚴重毒性反應者禁用。
1.本品不是單純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輕度皮膚軟組織感染的首選藥;敗血癥治療中需聯合應用具協同作用的藥物,腹腔感染治療,宜加用甲硝唑等抗厭氧菌藥物。2.下列情況應慎用本品:失水,第8對腦神經損害,重癥肌無力或帕金森病及腎功能損害患者。3.交叉過敏:對一種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如鏈霉素,慶大霉素過敏的患者,可能對本品過敏。4.為避免或減少耳,腎毒性反應的發生,治療期間應定期監測尿常規,血尿素氮,血肌酐等,并密切觀察前庭功能及聽力改變。有條件者應進行血藥濃度監測,調整劑量使血藥峰濃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續較長時間(如2~3小時以上),谷濃度避免超過4mg/L。5.腎功能減退患者應根據腎損害程度減量用藥(見【用法用量】)。6.嚴重燒傷患者本品的血藥濃度可能較低,應根據血藥濃度測定結果調整劑量。7.本品劑量相同時,發熱患者的血藥濃度較無發熱者低,血消除半衰期(t1/2β)亦較短,但退熱后血藥濃度可能增高,通常不須調整劑量,貧血患者本品的t1/2β也可能較短。8.療程一般不宜超過14天,以減少耳,腎毒性的發生。9.對實驗室檢查指標的干擾:本品可使血糖,血堿性磷酸酶,血清氨基轉移酶和嗜酸性粒細胞等的測定值升高,使白細胞,血小板等的測定值降低,多呈一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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