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硫酸鏈霉素
- 英文名稱:
Streptomycin Sulfate for Injection
- 批準文號:
國藥準字H45020847
- 產品類別:
化學藥品
- 規格:
1.0g(100萬單位)
- 生產地址:
桂林市七里店路43號
- 批準日期:
2016-06-28
- 藥品本位碼:
86905206001564
Streptomycin Sulfate for Injection
國藥準字H45020847
化學藥品
1.0g(100萬單位)
桂林市七里店路43號
2016-06-28
86905206001564
處方藥
醫保甲類
否
36個月
國產
本品屬孕婦用藥D類,即對人類有危害,但用藥后可能利大于弊。本品可穿過胎盤進入胎兒組織。據報道孕婦應用本品后曾引起胎兒聽力損害。因此妊娠婦女在使用本品前必須充分權衡利弊。哺乳期婦女用藥期間宜暫停哺乳。
本品屬氨基糖苷類,在兒科中應慎用,尤其早產兒及新生兒的腎臟組織尚未發育完全,使本類藥物的半衰期延長,藥物易在體內積蓄而產生毒性反應。
老年患者應用氨基糖苷類后易產生各種毒性反應,應盡可能在療程中監測血藥濃度。老年患者的腎功能有一定程度生理性減退,即使腎功能測定值在正常范圍內仍應采用較小治療量。
1.本品與其他氨基糖苷類合用或先后連續局部或全身應用,可增加其產生耳毒性、腎毒性以及神經肌肉阻滯作用的可能性。
2.本品與神經肌肉阻斷藥合用,可加重神經肌肉阻滯作用。本品與卷曲霉素、順鉑、依他尼酸、呋塞米或萬古霉素(或去甲萬古霉素)等合用,或先后連續局部或全身應用,可能增加耳毒性與腎毒性。
3.本品與頭孢噻吩或頭孢唑林局部或全身合用,可能增加腎毒性。
4.本品與多粘菌素類注射劑合用,或先后連續局部或全身應用,可增加腎毒性和神經肌肉阻滯作用。
5.其他腎毒性藥物及耳毒性藥物均不宜與本品合用或先后應用,以免加重腎毒性或耳毒性。
由于缺少特異性拮抗劑,本品過量或引起毒性反應時,主要用對癥療法和支持療法,同時補充大量水分。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有助于從血中清除鏈霉素。
硫酸鏈霉素為一種氨基糖苷類抗生素。鏈霉素對結核分枝桿菌有強大抗菌作用,其最低抑菌濃度一般為0.5?g/ml。非結核分枝桿菌對本品大多耐藥。鏈霉素對許多革蘭陰性桿菌如大腸埃希菌、克雷伯菌屬、變形桿菌屬、腸桿菌屬、沙門菌屬、志賀菌屬、布魯菌屬、巴斯德桿菌屬等也具抗菌作用;腦膜炎奈瑟菌和淋病奈瑟菌亦對本品敏感。鏈霉素對葡萄球菌屬及其他革蘭陽性球菌的作用差。各組鏈球菌、銅綠假單胞菌和厭氧菌對本品耐藥。鏈霉素主要與細菌核糖體30S亞單位結合,抑制細菌蛋白質的合成。細菌與鏈霉素接觸后極易產生耐藥性。鏈霉素和其他抗菌藥物或抗結核藥物聯合應用可減少或延緩耐藥性的產生。
肌內注射后吸收良好。主要分布于細胞外液,并可分布至除腦以外的全身器官組織,本品到達腦脊液、腦組織和支氣管分泌液中的量很少;但可到達膽汁、胸水、腹水、結核性膿腫和干酪樣組織,并可通過胎盤進入胎兒組織。蛋白結合率20%~30%。血消除半衰期(t1/2?)2.4~2.7小時,腎功能減退時可顯著延長。本品在體內不代謝,主要經腎小球濾過排出,給藥后24小時尿中排出80%~98%,約1%從膽汁排出,少量從乳汁、唾液和汗液中排出。本品可經血液透析清除相當量。
1.本品主要與其他抗結核藥聯合用于結核分枝桿菌所致各種結核病的初治病例,或其他敏感分枝桿菌感染。
2.本品可單用于治療土拉菌病,或與其他抗菌藥物聯合用于鼠疫、腹股溝肉芽腫、布魯菌病、鼠咬熱等的治療。
3.亦可與青霉素或氨芐西林聯合治療草綠色鏈球菌或腸球菌所致的心內膜炎。
1.血尿、排尿次數減少或尿量減少、食欲減退、口渴等腎毒性癥狀,少數可產生血液中尿素氮及肌酐值增高。
2.影響前庭功能時可有步履不穩、眩暈等癥狀;影響聽神經出現聽力減退、耳鳴、耳部飽滿感。
3.部分患者可出現面部或四肢麻木、針刺感等周圍神經炎癥狀。
4.偶可發生視力減退(視神經炎),嗜睡、軟弱無力、呼吸困難等神經肌肉阻滯癥狀。
5.偶可出現皮疹、瘙癢、紅腫。少數患者停藥后仍可發生聽力減退、耳鳴、耳部飽滿感等耳毒性癥狀,應引起注意。
結核病,敏感分枝桿菌感染,土拉菌病,鼠疫,腹股溝肉芽腫,布魯菌病,鼠咬熱,鼠疫
對鏈霉素或其他氨基糖苷類過敏的患者禁用。
1.交叉過敏對一種氨基糖苷類過敏的患者可能對其他氨基糖苷類也過敏。
2.下列情況應慎用鏈霉素:
(1)失水,可使血藥濃度增高,易產生毒性反應。
(2)第8對腦神經損害,因本品可導致前庭神經和聽神經損害。
(3)重癥肌無力或帕金森病,因本品可引起神經肌肉阻滯作用,導致骨骼肌軟弱。(4)腎功能損害,因本品具有腎毒性。
3.療程中應注意定期進行下列檢查:
(1)尿常規和腎功能測定,以防止出現嚴重腎毒性反應。
(2)聽力檢查或聽電圖(尤其高頻聽力)測定,這對老年患者尤為重要。
4.有條件時應監測血藥濃度,并據此調整劑量,尤其對新生兒、年老和腎功能減退患者。每12小時給藥7.5mg/kg者應使血藥峰濃度維持在15~30mg/ml,谷濃度5~10mg/ml;一日1次給藥15mg/kg者應使血藥峰濃度維持在56~64mg/ml,谷濃度<1mg/ml。
5.對診斷的干擾:本品可使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血清膽紅素濃度及乳酸脫氫酶濃度的測定值增高;血鈣、鎂、鉀、鈉濃度的測定值可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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